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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23 11:07:11 来源:

江苏省保安协会

关于印发《江苏省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保协【2018】9号

各市保安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选优配强江苏省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评审专家,规范等级评定工作,省保安协会制定了《江苏省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保安协会

2018年3月23日

 

江苏省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选优配强江苏省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规范等级评定工作,保障公开、公平、公正评审,根据《江苏省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全省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定办”)选聘,从事全省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工作,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的选聘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共享互补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第四条 省评定办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受理、核处针对评审专家的建议、投诉或举报。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省评定办统一建立全省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主要包括:

(一)政府采购专家:经商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同意,从《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二)特别邀请专家:经由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推荐产生;

(三)保安监管专家:从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遴选产生;

(四)保安行业专家:从全省保安服务企业管理人员中遴选产生。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库入库人员实行聘任制,由省保安协会统一颁发聘书,每届聘期2年。聘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七条 省评定办建立完善入库人员遴选、使用、考核、激励、保障、退出等机制,加强动态服务管理。

第八条 省评定办视情组织评审专家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评审能力和评审水平。

第九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联系省评定办变更。

评审专家因故六个月以上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向省评定办申请请假,暂停评审。

第三章 评审专家选聘

第十条 保安监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诚实守信;

(二)从事保安监管工作2年以上;

(三)潜心保安监督管理工作,在本业务或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过硬业务能力、突出工作实绩和良好发展潜力。

第十一条 保安行业专家除具有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与制定规范保安服务行业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二)参与制定地方标准、行规行约的;

(三)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权威性,或者具有过硬业务能力、突出工作实绩和良好发展潜力的;

(四)曾在《中国保安》杂志或《江苏保安》报刊等有关媒体上发表过研究论文的。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遴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评定办适时下发通知,组织评审征集专家工作;

(二)省评定办对各地推荐专家人选进行审核,通过“江苏保安网”对初定人选进行公示;

(三)对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保安协会会同省公安厅业务主管部门最终研究确定入库人选;

(四)通过“江苏保安网”公布入库人选名单,向入库人选统一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聘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省评定办审核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评定办将其解聘:

(一)因身体状况、工作调动等不适宜继续参与评审活动的;

(二)本人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资格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

第四章 评审专家使用

第十五条 一级、二级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由省评定办按照异地原则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三级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市评定办可以组织省评审专家库本市入库专家进行评审,并向省评定办报备。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在被评审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

(二)与被评审单位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评审专家有正当理由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情况的。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对其在评审过程中的行为及出具的意见,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或者终止其评审资格:

(一)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干扰评审活动的;

(二)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三)收受被评审单位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被国家和我省列为失信或进入行业“黑名单”的;

(五)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评定办组织的评审活动的。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专家和特别邀请专家评审费按照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苏财购【2016】48号)有关规定执行,由省评定办负责发放。异地评审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一并由省评定办承担。

第二十一条 保安监管专家和保安行业专家原则上不予发放评审费,异地评审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