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保协〔2015〕1号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盐城、镇江、泰州和宿迁市保安协会:
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保安协会召开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理事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保安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协会会员管理,提高协会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协会凝聚力、战斗力,推动全省保安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保安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保安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会员应当自觉遵守《江苏省保安协会章程》和本办法,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维护协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装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生产等单位,以及与保安服务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各地市保安协会和其他行业社团组织,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当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六条 会员申请经协会办公室审核后,提请本会理事会审批。批准成为会员的,颁发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同时颁发标牌。
第七条 建立联络沟通机制。为加强沟通交流,方便日常工作,单位会员应明确一名联络员,与协会保持工作联系;个人会员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凡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联络员变更或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报本协会。
第八条 建立工作联动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和方法,在协会间、会员间、协会与会员间形成日常工作互动,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战斗力。地市协会、单位会员的合法经营、创新管理、行规行约、行业发展、队伍建设等经验做法,及时通报本协会。
第九条 本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报本协会,并主动交回会员证书、标牌。
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当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标牌。
第十一条 会员不积极履行会员义务的,取消年度创优评选资格。理事、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按照程序罢免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江苏省保安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行为的,按规定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标牌,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