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安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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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江苏省保安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JSSA。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制定。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省依法设立的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等单位,以及从事、支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保安从业单位、保安教育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诉求,维护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广大保安业者,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活动,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江苏省杭州市解放路138号航天通信大厦1号楼16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及社会各界提供涉及保安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市场动态等咨询服务;
(二)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参与研究、起草行业标准,提出行业政策、立法建议,协调政府、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
(三)规范行业服务标准,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合理的服务价格,防止恶性竞争;
(四)开展行业监督、检查、评比、竞赛、认证等相关工作;
(五)开展行业宣传,提升行业正面的社会评价,办好本协会会刊、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促进行业文化建设;
(六)围绕社会安全防范,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
(七)组织各项业务活动,通过座谈会、报告会、展览会等形式,推广保安服务先进理念和安全防范先进技术,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八)举办培训班(会),为会员单位培训业务骨干,提高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
(九)开展行业内外交流,传递行业信息,发展同省内外、国内外保安协会、保安企业、保安培训机构的交流合作;
(十)服务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及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开办经济实体,补充协会的活动经费;
(十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组织好相关活动;
(十四)指导省内市、县保安协会工作;
(十五)其他依法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具备合法的资质,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的下列单位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一)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为客户单位提供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各类保安服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依法设立的保安培训单位;保安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生产、应用等单位;
(二) 各市保安协会及其他行业社团组织;
(三) 其他支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的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一)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二)保安从业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关专家学者;
(四)关心支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各界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
(二) 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 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由协会向个人会员颁发证书,向单位会员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与监督权;
(五)请求本协会提供相关服务与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三)关注本协会发展,向本协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建议;
(四)维护本协会形象,保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匾。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本协会将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中,身体健康,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一定的保安及相关行业理论研究能力或丰富的行业实践经验,热心于江苏保安服务事业和协会建设,愿意为会员服务,能够履行理事职责的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理事候选人: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或单位的负责人;
(二)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领导、保安监管部门负责人及保安协会负责人;
(三)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专家学者。
第十八条 理事当选程序:
(一)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协会向理事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组织和协调所在单位或联系指导的单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四)向理事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资料,介绍会员,举荐人才;
(五)引导保安企业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中愿意为江苏保安服务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常务理事候选人:
(一)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社会影响力的企业或单位的负责人;
(二)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负责人及保安协会的负责人;
(三)具备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专家学者。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当选程序:
(一)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本协会向常务理事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协助本协会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决定、决议,及时向本协会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配合本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进行调研,提出工作建议;协调、组织本地区会员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协助本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为江苏保安服务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 理事或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连续两年不参加或未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本协会收回其理事或常务理事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教育培训单位及其他企业负责人当选为理事的,其所在单位即为理事单位;保安从业单位、保安教育培训单位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为常务理事的,其所在单位即为常务理事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社会影响力,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有一定奉献精神,愿意为江苏保安服务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可申请成为会长单位。
第二十六条 会长单位当选程序:
(一)由常务理事单位向本协会提交申请;
(二)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 会长单位负责人享受下列权利:
(一)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二)对协会重大议题和事项享有议事权。
第二十八条 会长单位负责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履行常务理事单位的职责;
(三)为江苏保安服务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重大贡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单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协会的活动计划和工作办法;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奖励和表彰;
(十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长是当然临时召集人。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核,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刑事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设立办事机构,聘请专职工作人员从事协会工作。
第四十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提出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和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会长办公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五)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会议和外事活动;
(六)委托副会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做好本协会相关工作;
(二) 受会长委托,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本协会可聘请有威望的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为协会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从事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8月8日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协会理事会对本章程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